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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訴訟時(shí)需準備: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復印件,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即對方欠款的證據)。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后,會(huì )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對于不予受理的,會(huì )作出裁定書(shū);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受理立案后,人民法院會(huì )安排時(shí)間開(kāi)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會(huì )在立案之日起六個(gè)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jīng)批準可以延長(cháng),并會(huì )出具延期審理通知書(shū)。
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huì )依法判決并出具民事判決書(shū);判決書(shū)中會(huì )寫(xiě)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shū)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shū),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