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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民間借貸解釋》第26條關(guān)于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guò)“合同成立時(shí)LPR四倍的”之規定系強制性規定,故民間借貸的利率應以L(fǎng)PR四倍為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同時(shí),《民法典》第561條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務(wù)人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wù)的,應按實(shí)現債權的有關(guān)費用、利息、主債務(wù)的順序予以履行。根據上述規定,法院應以L(fǎng)PR四倍為限對民間借貸利息予以保護,并應據此認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超過(guò)LPR四倍利率的部分相應抵扣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