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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劉先生因其代理記賬公司缺少zi金,便向其大學(xué)同學(xué)張先生尋求幫助。張先生通過(guò)銀行轉賬的方式,將22000元借款交付給了劉先生。之后,劉先生手寫(xiě)一張借條并進(jìn)行了拍照,隨即通過(guò)wei信將借條的照片發(fā)送給了張先生。
照片顯示,劉先生在借條上載明:他向張先生借款22000元用于公司周轉,因雙方不在一地,故此借條以張先生手機留存照片作為主要法律依據。同時(shí),劉先生將自己的常住人口登記卡(或戶(hù)口頁(yè))、結婚證、身份證等證jian拍照發(fā)給張先生,以此證明借條的真實(shí)性。劉先生還承諾會(huì )在2020年7月31日前償還全部借款。
然而,當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mǎn)后,劉先生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wù)。此后,張先生多次催討無(wú)果,遂于去年6月將劉先生告上了法院,訴請法院判決劉先生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共計24000余元。
張先生提供的聊天記錄及借條照片屬于電子數據,且其能提供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手機予以核對,證明了該證據的真實(shí)性。
據此,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應受法律保護,張先生以銀行轉賬方式向劉先生提供借款本金22000元,劉先生以借款人身份向張先生出具借條,雙方形成了合法、you效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劉先生應按約定期限履行償還本金的義務(wù)。
現劉先生未按約履行,故張先生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并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即支付逾期利息。由于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故張先生作為出借人有權要求劉先生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shí)一年期貸kuan市場(chǎng)報價(jià)利率即年利率3.85%的標準支付利息。
綜上,法院對張先生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判決劉先生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張先生借款本金22000元及相應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在民事訴訟中,電子數據并不意味著(zhù)打印出來(lái)或是手機截圖保存后就可作為證據使用。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認定標準,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始載體。因此,如果想將聊天記錄或電子照片作為證據使用,一定要提供原始載體,當事人應當保存相關(guān)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而且要保證原始載體上聊天記錄的完整性,不能隨意選擇刪除。同時(shí),要證實(shí)聊天的對象就是案件當事人,即證明對方當事人是該號的使用者,否則可能導致證據不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