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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刑罰條件。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huì )危險性的。
二、變通條件: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證據和程序條件。
1、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2、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guān)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3、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guān)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的;
四、可能出境條件: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五、不得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條件
【公安機關(guān)規定】:
1、累犯;
2、犯罪集團的主犯;
3、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
6、其他嚴重犯罪。
【法條鏈接】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huì )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guān)執行。
《公安機關(guān)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guān)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huì )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mǎn)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guān)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七)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guān)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第六十四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fā)生社會(huì )危險性的;
(三)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四)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六)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七)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huì )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zhì)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wèn)題的解釋》 第六十六條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huì )危險的;
(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刑罰條件。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huì )危險性的。
二、變通條件: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證據和程序條件。
1、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2、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guān)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3、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guān)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的;
四、可能出境條件: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五、不得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條件
【公安機關(guān)規定】:
1、累犯;
2、犯罪集團的主犯;
3、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
6、其他嚴重犯罪。
【法條鏈接】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huì )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guān)執行。
《公安機關(guān)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guān)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huì )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mǎn)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guān)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七)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guān)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第六十四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fā)生社會(huì )危險性的;
(三)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四)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六)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七)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huì )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zhì)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wèn)題的解釋》 第六十六條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huì )危險的;
(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